中建金协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

委员会介绍组织结构委员会章程会员服务

委员会章程


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委员会是由全国从事地面供暖科研、生产、设计、施工、咨询企事业单位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在地暖行业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加快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维护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地暖行业企业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委员会在设备分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2.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地暖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行为道德规范,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开展公平竞争,保证行业健康发展。
3. 建立地暖施工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便于社会监督管理。
4. 组织评定行业资质等级,规范地暖施工安装秩序,保护优秀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并在适当的条件下报建设部主管部门备案为最终解决地暖施工资质做好各项准备。
5. 组建地暖行业专家组,负责完成对地暖行业专业资质等级的审核和评定工作;应建设单位等部门邀请参与工程评标工作;对工程招标、工程报价、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工程验收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规范,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相关标准,完成委员会提交的工作。
6. 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7. 组织协调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促进产品标准化、系列化,推广优质产品,宣传样板工程。
8. 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举办技术和管理培训班,为本行业开发智力,培养人才,提高行业的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编辑、翻译、出版技术书籍、技术资料与刊物。
9. 举办技术讲座、培训班,组织产品技术交流会,宣传贯彻标准,宣传地暖行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在国内从事地暖行业生产、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咨询和产品代理等单位和个人,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委员会工作和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委员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发给会员证后,成为本委员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委员会会员享受的权利如下: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权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 有权使用本委员会会员名义;
4. 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刊物与信息;
5. 有享受本委员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6. 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委员会会员履行的义务如下:
1. 遵守本章程;
2. 按期交纳会费;
3. 执行本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4. 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5. 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6. 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条 本委员会会员退会前,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本委员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组织形式
委员会大会是委员会最高决策组织,委员会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委员会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 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章程;
2. 通过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3.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举措报告;
4. 讨论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5. 决定中止事宜;
6. 决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经委员大会通过后,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聘任。
常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 决定办事机构组成和人选;
3. 听取办事机构关于收支情况的报告;
4. 讨论本委员会的其他重大问题,并拟定解决方案;
5.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专家组
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为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完成对地暖行业专业资质等级的审核和评定工作;对本行业开展有偿技术咨询服务;修订和制定本行业的各项标准;对工程报价、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标准规范。完成委员会提交的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在委员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五条 委员会收入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咨询收入:委员会专家组组织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3. 委员会开展培训、信息服务、相关行业认证等工作带来的收入;
4. 赞助: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的赞助。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
1. 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
2. 开展活动的专家讲课费、咨询费等劳务报酬;
3. 宣传费用;
4. 办公支出及其他;
5. 上交设备分会的管理费
委员会经费由分会财务按国家的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